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虚拟货币的价值逐步显化,并随着信息技术的成熟而不时展开。1不同于价值浮动空间较大的比特币,U币(USDT)与美圆锚定,属于稳定币,动摇性小, 由于成为币圈买卖的介质。由于U币的出金随同的法律问题,U卡应运而生,由于国内对虚拟货币的限制,U卡的国内运营和运用同样随同着一些法律合规问题。
一、U卡的运转机制
(一)U币的概念及性质
USDT,又称泰达币,是由泰德(Tether)公司推出的一种虚拟货币,具有买卖、存储、消费支付等功用。U币属于稳定币,与法定货币美圆挂钩以完成价值稳定;U币与同等数量的美圆等值,泰德公司对U币提供1:1的预存美圆资金保证,用户能够随时在U币与美圆之间中止兑换。其树立旨在提供一种价值相对稳定的虚拟货币币种,加速货币流通,增强买卖信任。U币相较于比特币(BTC)等具有更高的价值稳定性,固然如此,和钱等法定货币相比,U币不具有法偿性这一重要特征,因而依据我国2017年9月4日《关于防备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2021年9月24日《关于进一步防备和处置虚拟货币买卖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则,U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依然属于虚拟商品,不应及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运用。
(二)U卡引见及运用流程
U卡既有实体卡也有虚拟卡,其功用基本相同,是在基础功用之外支持U币充值、消费或者取现的银行卡,最大的特性在于能够便当、快捷的经过U币中止跨境资金的转移和转换。现有常见U卡有万事达U卡(Unioncash Card)、银联U卡、dupay等。实体卡如万事达U卡是Paytend推出的国际信誉卡,可接受范围更广且接受度更高,更合适国外旅游或者消费;银联U卡则在国内受理范围相对更广。Dupay等虚拟卡多用于电子商务或者国际支付,愈加便利和灵活,但是无法在ATM机中止取现操作。
U卡的运用流程能够概括如下:用户持有U币和U卡,将U币从钱包地址充值进U卡地址后,即可直接运用U卡中止消费或者取现。钱包地址是加密钱包提供商在用户创建后随机生成的数字、字母组合,具有独一性,用户能够自由对外提供以中止包括U币在内的加密货币买卖操作。U币充值时会被U卡运营方结算为外币,由运营方与国内银行中止国际清、结算。因而,用户能够在中国境内直接运用U卡,消费或取现的对象依然是钱,即法定货币。
二、U卡境内代理或运营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U币买卖自身的法律问题
由上可知,在中止U卡充值时,充值进卡的是U币这一虚拟货币,但在消费等支付结算过程最终落地的并非虚拟货币,而依然是法定货币。细致以万事达U卡为例,在其提供效劳期间,用户能够在国内运用钱置办U币,将U币充值进万事达U卡后,在国外ATM机取出相应的外币。同样,用户能够经过将运用外币置办的U币充值到万事达U卡,来在国内ATM机提取钱。这种充、取货币的行为被形象地称为入金和出金。出、入金环节固然有KYC,即请求用户提供身份考证资料的环节作为门槛,但是这种门槛是较为基础和简单的,出、入金实践上还是能够完成游离于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之外的钱和外币兑换。
固然我国暂时没有特地针对包括U币等在内的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是相关政策的态度不时是明白的,即承认其具有法定货币位置,也不允许其与法定货币互兑换。例如,2017年《公告》第三条强调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相互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效劳。2在此基础上,由于避开了国度外汇管理制度,提供钱与外币的客观、私自兑换途径,相关平台还可能实践涉足非法换汇。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运营罪的规则,非法换汇属于第(三)项中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无论是U卡境内代理还是运营公司,在提供U卡出、入金支持的客观基础上,实施U币买卖、严重扰乱市场次序的,可能冒犯非法运营罪。3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度外汇管理局分离发布的《惩治涉外汇违法立功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中曾经呈现相关案例,如“赵某等人非法运营案”,其“典型意义”就强调了被告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完成钱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营罪。”4
(二)U币买卖触及其他法律问题
依据2021年《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对U卡平台境内工作人员、契合条件的境内代理或运营公司,将依法清查有关义务。5除因违背国度外汇管理制度招致的行政违法义务及上述构成非法运营罪的刑事义务之外,U卡境内代理或运营公司还可能构成辅佐信息网络立功活动罪。由于现有U卡均为国外发行,通常U卡境内代理及运营公司由于业务需求,将不可避免的为U币、U卡及相关买卖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广告推行宣传等效劳。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则,假如买卖过程中存在应用信息网络立功的行为,且被证明或者推定明知他人应用信息网络实施立功,U卡境内代理及运营公司则可能构成辅佐信息网络立功活动罪。
此外,U币作为一种相对新兴的存在,大部分人对其并不了解,无法透过现象看实质。一方面,应用公众对U币的不熟习,以至有以U卡代理或运营商名义中止网络传销、诈骗等情形发作。另一方面,U币是具有财富性质的美圆代币,其买卖流通属于金融活动,在国度不招认其法定货币位置并遏止相关业务活动的前提下,提供U卡及其渠道的代理或运营商行为具有非法性,又可能涉嫌相应破坏金融管理次序罪。
三、U卡用户行为评析
在买卖所涉款项和U币来源合法的前提下,用户运用U卡的非运营性常规用卡行为通常不会构成非法运营罪。但是,依据U卡的运转机制,在“钱-U币-外币”或者“外币-U币-钱”的买卖方式下,由于规避了我国的外汇管理,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可能遭到外汇管理机关的行政处分。
由于U币具有匿名性、失密性等特征,存入U卡的U币或用于置办U币的资金可能来源于上游立功行为。假如买卖所涉款项或者U币来源不合法,基于用户运用U卡的客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账户、转换、转移资产、提供支付结算辅佐,在客观具备明、应知的条件下,U卡用户可能依据细致状况构成洗钱罪、掩饰、坦白立功所得、立功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或者辅佐信息网络立功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
例如,在刘某走私、贩卖等案中,刘某在毒品买卖中运用U币中止结算,方式荫蔽并将资金转移,构成洗钱罪。6不过理论中除了自洗钱等特殊状况外,能够直接认定肯定明知的情形较少,通常还需依据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则对被告人客观状态做推定。依据2009年最高法对洗钱等罪的司法解释,7对被告人明知的认定应当分离其认知、收益的种类、数额和收益处置方式等中止判别。关于没有合理理由,以不正常途径、价钱、方式中止买卖的,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白实不知,通常会推定系明知。在万里盛、喻震宇等掩饰、坦白立功所得案中,四被告人在异常买卖地点——宾馆房间内将上线所汇款项用以置办U币,转移资金并获利,法院就以为其“明知是立功所得而予以辅佐转移,情节严重”,判决四被告人构成掩隐罪。8相似的,理论中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高价“手续费”、运用匿名或者加密聊天工具沟通买卖等足以证明U卡用户具有客观明知的情形,可能依据上游立功的不同类型,分别构成洗钱罪或者掩隐罪。
而《典型案例》之二“郭某钊等人非法运营、辅佐信息网络立功活动案”9中,被告人詹某祥提供身份证供范某玭等人注册虚拟货币买卖账户用于涉案买卖,固然没有对范某玭等人非法运营行为的细致认识,但概括明知所辅佐的行为是立功行为,因而构成帮信罪。依据2019年两高关于帮信罪的司法解释,10U卡用户运用U卡买卖直接或间接为上游网路立功人员提供辅佐的,即便对他人立功行为没有细致认识,也可能构成帮信罪。
四、结语
我国针对虚拟货币上下游的活动的政策阅历了从限制到全面遏止的展开,关于U卡这一新生事物而言,境内代理或运营公司及U卡用户行为的风险防控和管理体系固然尚未成熟,但是法律合规风险却不可忽视。